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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除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眼镜、义齿、义眼、假肢、助听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和用品。 (3)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的矫形术(斜视眼的矫形术纳入补偿范围)。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治疗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各种科研性、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 (4)机动车辆导致的一切交通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 (6)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不遵医嘱拒不出院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8)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 (9)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第七条 补偿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依据为参合人员合医证、卡、身份证明、住院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清单。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就诊参合人员提供住院的有关证明材料。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探亲时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凭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复印件、住院证明、身份证明、费用清单、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八条 结算办法。 1.住院补偿结算。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现场结算补偿方式。参合农民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自己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资料直接到辖区乡(镇)合医办申请审核报销。 2.门诊统筹补偿结算严格按照《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道府办发〔201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