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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已于2011年11月1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及司法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综合矫治、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负责强戒人员的收治、管理、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强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务科室和强戒人员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按规定配备管理民警、医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强戒所和大队应当分别成立强戒人员考核评估奖惩工作委员会按职责权限负责强戒人员日常考核、诊断评估、奖励、惩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所外就医、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等工作。 第六条 局有关业务部门对强戒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行政监察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治调遣 第七条 强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收治强戒人员。 第八条 强戒所收治强戒人员时,应当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强戒人员健康体检表》。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实施。 第九条 强戒所应当对强戒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收缴违禁品。对本人不宜持有的物品进行登记,由强戒所代管或者征求强戒人员同意退回其家属。 第十条 强戒人员入所后,强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建立强戒人员档案。 收治强戒人员后,强戒所应当于收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强戒人员提供的地址向其家属寄发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局可以根据场所收治规模和戒毒工作需要,调遣强戒人员。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健全强戒人员安全管理、治疗、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医疗防疫、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强戒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强戒人员所内吸毒、脱逃、非正常死亡、所内重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集体性食物中毒和所内传染病流行。 第十三条 强戒所按照下列情形对强戒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女性强戒人员独立编队,由女性民警管理; (二)对不满18周岁的强戒人员独立编队或编班,并按有关规定在生活、劳动和处遇上给予照顾; (三)对患病强戒人员可以独立编队或编班; (四)对吸食毒品种类不同或毒瘾程度不同的强戒人员,可以独立编队或编班。 第十四条 强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 第十五条 强戒所应当加强对戒毒信息的收集、分析,定期召开所情分析研判会议,及时、准确掌握强戒人员的思想动态。 第十六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安全检查机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强戒所应当健全警戒护卫组织,按照规定配备人员、装备,负责门卫、监控等工作,监督检查民警执法和执行制度的情况,预防和处置强戒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外部人员对强戒所的袭击、破坏。 第十八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健全强戒人员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发挥强戒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条 强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队统一登记和收发。 第二十一条 强戒人员来往邮件,由民警检查有无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强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民警同时在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