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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国发〔201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新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以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建设符合州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努力实现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改革促发展,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格局,不断提高全民健身生活化、社会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作为全民健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促进各类人群体育协调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推进城乡、区域之间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坚持依法治体,全面执行《全民健身条例》,切实保障公民体育健身权益;坚持重在基层,把全民健身工作重心放到城乡社区;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扎实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全民健身事业2015年发展目标: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增加,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生活方式,城乡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

  

  (一)增加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体育人口在现在25.9%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到2015年达到30%。

  

  (二)提高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人数达90%。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增加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1、各级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公益性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全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自治州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基地;50%以上县市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建设文体中心健身工程;50%以上的行政村建设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基本形成州、县市、街道、乡(镇)、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

  

  2、公园、绿地、广场逐步增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上述场所的主管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健身器材。为保障广大群众安全、科学健身,体育行政部门在安装器材时须与受赠方签订管理及维护等责任书。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开放。各级地方政府对学校因开放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并允许其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人收取必要的费用。

  

  (四)健全城乡基层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

  

  1、初步形成遍布城乡的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县市建立体育总会,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和完善各项目体育协会组织。80%以上的街道和60%以上的乡镇建有体育组织。 50%以上的社区和所有的行政村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基层体育组织自主开展经常性和制度化的体育健身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基层体育组织逐步实现实体化。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及队伍的管理。州、县市要普及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培训基地,每年举办1期以上培训班。加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重视培养指导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及高危险性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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