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组织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继续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和必要的工作补贴,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六)做好全民健身宣传、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要不断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做好对国家、地方及行业系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保障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本计划由州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州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全州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当地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各部门、各行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 体育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