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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1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民政局,挂温州市社会工作局牌子。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

  

  2.增加管理和监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2.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3.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

  

  (二)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依法监管、执法监察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三)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退伍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本级并协调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用饮食供应站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灾民生活救助和生产自救工作;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参与“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慈善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及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外、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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