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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20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选址、规划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的收入审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建设与运营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标准;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全程监督工作;各区县政府、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在土地供应计划和申报年度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安排。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后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不得改变。

  

  第十条  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建设。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成后可由政府承租,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如不续租则房源归还房地产企业上市交易。在政府承租期内,政府对承租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适当补差,资金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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