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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省旅游质监所: 现将《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责任,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不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 (二) 对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三) 发生重大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或报告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 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 (五) 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 (二)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五)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 依法、依规应当根据评审、招标结果实施行政审批,未经评审、招标或不根据评审、招标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 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 行政审批依法由局机关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分别承办,而相关机构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十一) 违反规定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二) 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 未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的; (六)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给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 违反行政给付有关规定的; (二) 应按未按有关规定安排行政给付的; (三) 其他违反政策规定安排行政给付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