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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一)上述第(一)至(十)项的利息收入。

  

  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拥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规定的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执收单位及其受托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停征。

  

  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按收入层级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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