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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09〕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我州要抓住机遇,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对推广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 2. 坚持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商务局备案和公告。 3. 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 4. 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 5. 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云南省备案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州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 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4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 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州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 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确定销售网点。 国家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市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 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 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 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县市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 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 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 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 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 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可实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中收取相关资料,不定期到乡镇财政所办理家电财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