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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 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市商务局报告。 8. 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 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 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开展业务培训。县市商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 广泛宣传政策。县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 受理网点备案。县市商务局要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商市〔2009〕25号)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 规范市场秩序。县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 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督促销售网点筹措资金,积极组织家电下乡产品,保证市场销售不断挡,不脱销。并为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 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县市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商务局备案。 8.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 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制定本地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要做到方便农民及时申领补贴资金。 2.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乡镇财政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补贴申请(包括购买人、购买家电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应补贴资金)报送县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县市财政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县市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账户拨付到县市农村信用社。由县市农村信用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涉农补贴一本通”补贴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