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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03-06
【实施时间】 2009-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主要任务
  
  全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由州商务局牵头,主要负责拟定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搞好指导服务,履行对企业销售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能,推动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 严格执行承诺。销售企业在我州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商务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 设置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为了方便农民购买,销售企业要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优先选择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销售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对个别难以设立销售网点的边远乡镇,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将本村农户所需家电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统计整理报县市商务局反馈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要采取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售货大篷车定期下乡等措施,送货下乡,服务到乡,解决好农民购买问题。开发区无乡镇设置,不在其行政区域内安排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其农业人口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到其他核准的销售网点购买。
  
  3. 开展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市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4. 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 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 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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