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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京国土法[2011]644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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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完善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2012年底前,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市局和区县分局每年要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调控处、人事处、监察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统筹,推进立法公众参与。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计划。国土资源立法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规范。向市政府报送的立法项目和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法制处统一管理和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市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市政府审查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后,应当按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送评估报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由法制处按规定程序统一负责。(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8、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管理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要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拟发布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印发从公文编号序列中划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9、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主动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起草新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逻辑关系并对以往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市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要清理一次。凡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要及时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继续做好年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编辑多种法律法规文献文本汇编,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

  

  10、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听证和许可决定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规范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活动。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依法需要增设、修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行政审批条件、程序、期限、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维护首都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对区县分局和国土所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考核。积极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改善执法社会效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继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继续定期开展行政审批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评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牵头单位:法制处、监察处、调控处、矿开处、储备中心、执法总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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