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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京国土法[2011]644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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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16、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国土系统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组织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在行政调解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依法受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主动排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对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依法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法制处、办公室、地籍处、征地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7、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层级监督及纠错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答复,积极配合复议机关的实地调查、听证等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与法院建立行政诉前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调解工作,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纠纷,建立行政争议快速化解机制。法制处定期以多种方式在全局系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情况,案件审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及时向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败诉案件情况。(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九、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

  

  18、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整改,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牵头单位: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19、支持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制度。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监察处、办公室、研究室,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0、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耕地保护、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国土系统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突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国土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区县分局及国土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监察处、财务处、法制处、人事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21、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建立行政问责工作机制和办理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和完善局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牵头单位:监察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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