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基本形成了以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农贸市场为基础、以综合超市生鲜销售专区为补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满足城乡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对农产品消费需求的日益提高,现有农产品流通体系已不能满足形势变化的新要求,与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也不相适应,为进一步突出农产品市场的民生性和公益性特征,优化市场网点布局,改善经营方式,提升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要求,按照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民生为先的战略方针,以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城市为契机,以载体建设为抓手,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农产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创新流通模式,建立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宏观调控有力,流通秩序井然,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多元化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为先,突出公益”原则,以便民惠民为目标,促进农产品市场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领域,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水平。

  

  坚持“属地管理,以区(县)为主”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管理;市商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物价、国税、地税、国资、工商、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三、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新增农产品物流配送及交易设施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配套新建农贸市场20个,升级改造农贸市场40个;建设“e鲜美”城市生鲜农产品直营连锁店和销售专区100个,连锁网点基本覆盖中心城区;推动农贸市场产权收购、回购回租、投资入股,逐步提高公益性农贸市场比重;推进农超、农批等多种产销直接对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畅通农产品“最后一公里”运销渠道。经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培育发展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优化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布局,基本建成以农产品产地为基地,以物流配送中心为主导,以农贸市场为支撑,以超市生鲜农产品销售专区、社区直营连锁店和网上交易等新型业态为重要补充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

  

  四、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络布局

  

  根据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优化完善主城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加强新城区、新建小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发展社区农产品直营、直销连锁店,扩大大型综合超市生鲜农产品销售专区经营面积。

  

  江南八区和郊区县城区:原则按照辐射半径500米、服务人口2.5万人标准,建设一个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并纳入居住社区、新建小区规划范围。

  

  郊区县镇街和社区(行政村):人口规模2万人以上的镇街,建设一个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人口规模1000-5000人的社区(行政村),建设一个建筑面积200-5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