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用地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不得改作他用。新增居住用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用地的,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的农贸市场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所在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对开发单位将已建成的农贸市场移交所在区县政府,在办理房产过户后,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参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南京市幼儿园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9号)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项目,应按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增居住用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用地,以及开发单位将已建成的农贸市场移交给所在区县政府的,土地应按划拨方式管理。

  

  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规范工作程序。新建住宅小区或城市改造中按规划等要求配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一期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商务部门意见。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建、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六)建立考评机制。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每年度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同时,将建设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作为考核区县经济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及时跟踪推进、定期考评,确保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