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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用地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不得改作他用。新增居住用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用地的,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的农贸市场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所在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对开发单位将已建成的农贸市场移交所在区县政府,在办理房产过户后,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参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南京市幼儿园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9号)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项目,应按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增居住用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用地,以及开发单位将已建成的农贸市场移交给所在区县政府的,土地应按划拨方式管理。 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规范工作程序。新建住宅小区或城市改造中按规划等要求配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一期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商务部门意见。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建、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六)建立考评机制。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每年度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同时,将建设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作为考核区县经济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及时跟踪推进、定期考评,确保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