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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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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商务部“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流程”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2011年,完成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以及肉类蔬菜批发市场、肉类配送中心、供应城区肉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和江南八区农贸市场等节点子系统建设;2012年拓展到主要蔬菜加工配送中心、郊区县生猪屠宰场和城镇农贸市场、超市生鲜门店及主要机关院校、大中型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2013年完善提高,基本建设形成全市“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物价、国税、地税、国资、工商、城管、卫生、农业、环保、公安、法制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建设目标以及实施办法等工作,统筹、协调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规划布局;负责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指导、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和产销对接等工作;牵头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和任务落实。

  

  市发改委负责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各类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审批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市场建设国有土地上的征收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供地和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牵头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和摊位费备案管理;负责农产品市场价格动态跟踪、监测和发布。

  

  市国资委负责农贸市场产权改革和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局负责农产品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依法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农产品市场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化建设和管理原则,确保本地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并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平抑市场价格提供资金保障。(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区县要积极研究探索农贸市场投资入股、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工作,推进农贸市场产权制度转变。市政府对区县农贸市场投资入股、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工作予以奖励。

  

  (三)完善配套政策。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公益性。税务部门对农业生产者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直营店和平价直销店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交通运输部门对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免费办理农产品车辆准运证,免收过路、过桥通行费。物价部门对农产品市场的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实行备严格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公安交管部门对农产品运输车辆进城免费发放禁区通行证,对车辆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在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对所有进入市场和主城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见货放行。市相关部门对新建的农贸市场项目免收市权范围内各项规费;对农贸市场、农产品直营、直销店等用水、用电实行民用收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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