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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1〕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切实保障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受人口流动加速、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全省基本建立以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心理矫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顾、回归安置、定期回访等为主要内容,以基层基础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支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执勤中发现和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实行首接负责制,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救助保护政策,以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救助专用车为依托,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救助保护主动性,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要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巡查、巡逻工作,在严寒酷暑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开展集中救助,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或不愿意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的,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执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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