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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直接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由群众护送到医疗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并告知和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在救治后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现行渠道予以保障。 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 (二)严厉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强化接处警工作和立案工作,建立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1.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流浪未成年人不能说明家庭住址和父母情况的,救助保护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新闻媒体对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应予免费刊载。寻亲公告同时在安徽民政网站专栏上予以发布。 2.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接回。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回的,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通知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接回,并送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其中,流至省外的,由省民政部门通知其户籍地或住所地的救助保护机构或跨省救助保护机构接回。外省(市、区)流入我省的,由省民政部门通知其户籍地或住所地的省(市、区)民政部门接回。交通运输、铁道、公安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途中安全等方面予以积极协助。 流浪未成年人被接送返乡时,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进行走访,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困难予以帮扶,并将走访情况书面反馈救助保护机构。 3.妥善安置家庭监护缺失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协助监护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分别比照现行机构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