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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源头预防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及时受助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接到接回流浪未成年人通知但拒不接回的,追究该地民政部门领导责任或救助保护机构责任。救助保护机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追究主管救助保护机构的民政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增设相应设备,完善相应功能,使各地“留守儿童之家”、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兼具对流浪未成年人监测、早期干预等功能,形成覆盖城乡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在现有的设施条件基础上,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分步实施。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及有关规定,核准救助保护机构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岗位聘用,开展职称评定,并兑现落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地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部门职责,合力做好救助保护工作。 加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注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救助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准。强化救助保护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各项功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救助保护工作队伍的需求矛盾。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救助管理与服务工作。大力加强救助保护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救助管理系统,建立快捷、即时、准确的救助保护工作信息上报、督办和共享制度。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关注、关心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