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可以查明其户籍地或住所地的流浪未成年人,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通知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接回。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按照上述要求予以妥善照顾。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患有精神性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1.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程序,依法快速办理。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就业扶持政策。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或替代教育。 对于因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和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适龄且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到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所在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临时就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其自身状况和自主意愿,鼓励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指导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内设教学班、技能培训班等,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3.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救助保护机构要逐步引入社会工作制度,运用社工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五)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注重对未成年人流浪现象进行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村(居)委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城市中心的社区应建立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社区监测点和救助网点,及早发现需要救助保护人员,对不良行乞行为进行干预,对潜在的可能外出流浪儿童,给予必要的帮扶和社会救助,提前进行适度干预。对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的家庭,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予以帮扶。父母双方均患精神性残疾、正在服刑或均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比照孤儿保障政策予以帮扶,努力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机构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主阵地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将学校建设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精神家园;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机制,落实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国家资助政策,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并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各项青少年教育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从各个环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和导向,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流浪现象。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救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密切配合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政府已成立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政府也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救助保护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救助保护工作规划和措施,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依法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