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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安管[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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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5.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完善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达标情况实施挂牌摘牌管理;新建、整合技术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定为基本合格;考核不达标的煤矿,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顿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6. 强化区队班组建设。学习借鉴全国煤矿班组建设先进事迹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切实加以升华推广。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进区队班组自主抓安全培训、自主抓现场管理、自主查处隐患和“三违”,研究采取提高生产一线经济收入的政策措施,真正让区队班组人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7. 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经验交流会暨煤矿尘肺病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66号)要求,立足“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全面提升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8. 加强驻矿督查员管理。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议设立驻矿督查站,原则上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受政府委托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其一线安监员的作用,并具有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安全避险等应急处置权。

  

  三、实施科技兴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9. 加大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要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

  

  10. 加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健全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避险设施厂家备案制,煤矿企业必须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要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矿井建设的经验做法,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2012年6月底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11. 加强矿井“三化”建设。坚持“综采为主、高档为辅、控制炮采”的原则,推进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减人提效保安。煤层厚度大于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坚决实施机械化开采,逐步淘汰炮采。要以建设“智慧矿山”为目标,重点加强矿井监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改造,逐步实现矿井井下人员、设备、生产作业环境以及供电、排水、提升、运输、抽风、压风、采煤工作面等主要安全生产环节信息的远程监测监控,重要机电硐室、主要带式输送机和泵房等可视可控,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井下3g移动通信、井下无线移动可视系统等先进适应技术,促进信息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度应用,提高安全保障程度。

  

  12. 强化科技攻关。继续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和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课题攻关,积极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着力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对0.6米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3.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置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省属煤炭企业对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县属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煤矿副总工程师的任命,需听取矿总工程师的意见。煤矿领导班子调整,原则上不允许一年内矿长、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调离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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