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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安管[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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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扎实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充分认识全省部分矿井瓦斯赋存规律不清、瓦斯涌出异常与煤尘爆炸性高、煤层自然发火期短并存等问题,突出抓好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以及21处存在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安全管理。要加强井上下综合防灭火工作,严禁井下木支护和巷道非阻燃材料支护,杜绝井下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风筒。强化井下火工品和放炮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井下放炮必须应用智能化放炮和智能放炮监控系统。

  

  15.加强防治水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各煤矿特别是(即将)进入下组煤开采的矿井,必须做好水文地质探查或补勘工作,查清掌握水文地质资料;要建立健全矿井主排水、采区及工作面排水系统,确保排水能力达到要求;要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闸墙在线监测系统;对高吊水矿井,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疏放,严禁形成新的高吊水;对受水威胁多水平开采紧急情况下难以保证安全的矿井,严格控制一个水平生产;对因关井井下水害隐患可能对周边生产矿井造成威胁的,提早研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相邻矿井要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并保证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16.加强冲击地压防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要按规定做好冲击倾向性鉴定,建立微震监测系统、应力在线监测系统,超前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合理控制推进速度,降低冲击地压威胁。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17.加强机电运输管理。认真落实《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矿井供电、提升、排水、通风、压风、采掘设备等系统安全管理,研究制定各大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范。严把矿用产品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设备购入、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测检验等环节管理,严格设备采购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严格矿井空气压缩机管理,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矿井,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对垂深超800米立井,积极规划安设深井应急备用电源,满足一旦大面积停电矿井提人、通风和排水需要。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各种保护齐全可靠,井下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等定期检查检验,有效杜绝各类运输事故。

  

  18.加强顶板管理。要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开采坚硬顶板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超规定时,必须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矿井井筒、斜巷、水平、采区上下山、非回采巷道和机电硐室等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严控裸体巷道和硐室。

  

  19.严抓安全技术审批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矿井水平延伸、主副井提升机设计改造等方案报批,组织技术“会诊”。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已经批准的,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事故超前防范

  

  20.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机电运输、顶板等关键环节逐项超前排查分析,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严格做到“六落实”,并坚持排查治理工作“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出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审查确认的隐患实行挂牌管理,对治理情况加强调度检查,确保限期销号,消除隐患。要及时了解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矿井开采情况,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坚决防范因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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