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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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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确认。

  

  省民政厅: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以及石油天然气事故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危化、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地质灾害导致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负责石油天然气大型储运设施规划选址工作,将石油天然气大型储运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参与指导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程抢险。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同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的保障工作;组织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运输车辆的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的防汛工作;需要在管道通过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省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

  

  省环保厅: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石油天然气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及应急工作需要,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质监局:负责参加石油天然气储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石油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石油天然气事故发生地及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气象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山西电监办: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事故救援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正面引导新闻媒体。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山西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石油天然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石油天然气事故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时,事发地市、县级政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实施省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给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

  

  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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