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2 调查与评估

  

  石油天然气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省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较大、一般石油天然气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安监部门、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应急机构以及省内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危化救护队、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救援装备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主管单位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特种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省属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省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队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沿途市县公安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障及时调运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发地市、县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快速到达救援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省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省经信委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 治安保障

  

  由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8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区)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

  

  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储备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物资和装备。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装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省气象局及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信息支撑。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 宣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