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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为关键点,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快土地批后实施,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着力构建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 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实行市级职能部门牵头协调指导和各地具体实施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项目、特殊项目用地消化利用;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推进工矿仓储项目用地消化利用;市建委负责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及道路、绿地、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消化利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推进经营性储备用地消化利用;市规划局、环保局、住保房管局、外经贸局、经合办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指导、协调和审批服务工作,着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加快项目落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及时有效供应 对已批准农转用但尚未供地的建设用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用地单位要按项目或地块逐个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消化利用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为具体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创造条件。 (一)抓紧落实或调整建设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协调机制,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要及时研究分析,协调解决项目落实、资金安排和前期手续报批等问题,确保当年度批准农转用项目在次年度供地率达到50%以上。 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规划部门要主动协调,抓紧完成规划手续报批工作;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各地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对规定时间内无法落实项目的土地,一律由政府收回,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后的土地规划用途变为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积极推进土地、房屋依法征收。各地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农转用批后征地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房屋依法征收和拆迁工作。 (三)落实地块招商责任。对已完成拆迁和前期手续报批的储备土地、工业用地,各做地单位、招商引资部门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土地市场需求,加大招商引资推介力度,促进土地供应。各地要建立健全地块招商责任制,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纳入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用地、储备土地,由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招商引资部门按地块确定招商引资责任人。对批而未供工业用地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且消化利用比例位于全市后三位的单位,不得评为工业经济考核先进单位;对批而未供储备土地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且消化利用比例位于全市后三位的单位,不得评为招商引资考核先进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