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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供地手续办理。适当调整划拨土地供地时序,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凭用地申请表、用地预审意见、单位资质证明、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勘测定界资料、实地踏勘表、征地落实材料等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具备上述材料后即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提交方案设计批复。招拍挂出让土地凭规划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方案报批手续,土地出让后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拆迁验收手续。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拆迁等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已申领拆迁许可证,红线内尚有少量建筑未拆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市政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内暂保建筑确认表》,说明暂保建筑的概况、原因及其对道路、河道、绿地等基础设施使用功能、景观要求的影响,并在测绘附图上标识,经建设、规划部门确认后,由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验收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拆迁验收范围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已申领拆迁许可证,需分期拆迁、分期建设的,可分期出具房屋拆除证明,分期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1320号)等文件规定,对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及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民和基层负担。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妥善解决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的税费缴纳问题。 (五)优化审批方式。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审批协调,对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及时处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审批部门应根据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实行联合审批,切实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项目管理,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建设 (一)分解落实任务。根据省政府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部署和全市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市政府按年度同步下达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利用计划,与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用地单位签订年度消化利用目标责任书。未明确或未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的,各地不得安排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严格项目准入。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用地规模等内容的审查,对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研究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制度,开展工业项目准入评估,今后未达到准入评估要求的,一律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实施项目跟踪。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农转用报批前落实前期手续报批责任人,农转用项目报批后,发改、规划、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建设项目落实审批责任人,对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批职能部门要根据农转用项目台账按月向各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 (四)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和监管,对已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工作,同步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确保批而未供土地数据的现势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实地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通报制度。 (五)开展督查考核。加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超额完成年度消化利用任务的行政区域,市政府在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将未完成的消化利用任务增加到下一年度消化利用任务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4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