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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35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快经营性用地做地出让。各做地责任单位要按照年度做地计划的要求,推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对储备土地或成片报批农转用的地块,建设部门和各做地责任单位要加快道路、绿地、学校、电力管线迁移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优先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开发建设,为经营性用地出让创造条件。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加大普通商品房和集团总部办公用地的推介和招商力度,加快经营性储备土地的消化利用。

  加快推进做地工作,对列入经营性用地做地计划、储备计划的批而未供土地,在当年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经土地储备中心实地核查具备出让条件的,按一定比例计入消化利用完成任务。对各做地单位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但因市场原因近期难以出让的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扣除土地出让相应税费)并结合地块出让金核拨政策予以收购,签订收购协议的,视为完成消化利用任务。

  (五)加快村级留用地开发。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留用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快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资金短缺而长期未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由政府收储后招拍挂公开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应税费后全额核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直接取得房产的,也可在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待项目建成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一定比例的房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加强国家和省属用地跟踪服务。国家和省属单位用地项目农转用批准满2年仍未供地,经上门服务仍无法确定供地时间的,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应提出落实项目责任、加快前期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转报省政府。同时,协助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和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为国家和省属项目加快供地和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积极完善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已用未供项目供地手续。

  (一)妥善处理已用未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中,2011年1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在征地补偿手续到位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供地审批手续;2011年1月1日以后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的,在征地补偿手续到位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查处后予以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1.对成片开发范围内未办理前期手续的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用地,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按现状测绘,提供用地申请书、用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征地手续完成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规划部门在用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上签署同意实施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2.对已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前期手续的划拨用地,由用地单位提供原审批资料,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在项目用地预审或征地受理时间内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延期手续。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的,由发改、规划部门补发或出具查档证明。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用地申请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农转用批文、勘测定界图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区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中部分被非住宅项目占用,经测绘后,对住宅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按上述方式完善供地手续的项目,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及登记发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4.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报批的用途与现城市规划不符的,按原规划用途完善供地手续。

  5.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但实际已拆迁完毕的国有土地,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完毕证明,经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同类情况的集体土地,由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确认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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