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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妥善处理工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经依法查处后,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须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其他已用未供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租赁。 (三)消化利用撤村建居用地。对第一批撤村建居用地,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潜力评估,对近期无法利用或今后不再开发利用的,应积极申请盘活农转用指标;具备利用条件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抓紧研究落实项目;无法盘活农转用指标且无法利用的,可申请核销批而未供土地。 (四)代征用地先行供地。储备土地(含工业用地)尚未供地,其中的代征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用地面积较大的,由做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表、储备土地计划批复、储备土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或规划条件及附图)、征地手续完成证明,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坐标后,先行办理代征用地划拨用地手续。 四、用足用好政策,积极盘活土地指标和核销边角地 (一)置换盘活农转用指标。由于政策或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有关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原批准项目难以实施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其农转用指标进行异地置换盘活,具体按照浙土资办〔2011〕114号文件操作。 1.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要按照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指标盘活力度。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外的零星工业用地未落实项目的,必须盘活指标;成片开发的储备地块农转用批准后满2年仍未实施前期开发整理的,原则上应盘活指标;原划拨用地项目已取消且近期无法安排其他项目的,应积极盘活指标。 2.市区盘活批而未供土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统一登记入册进行管理,盘活的指标由本区域优先使用;本区域内无法使用的,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异地使用的指标,其费用按不低于现行指标价格进行结算。 3.由于测绘数据缺失或技术接边等原因导致重复报批农转用的项目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清理,建立台账,核对并提供前后两次农转用报批档案资料,以区、县(市)为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调整农转用批文。 (二)查清情况核销边角地。对道路、绿地、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核销后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具体按照浙土资办〔2011〕114号文件操作。 1.申请核销代征地、边角地等批而未供土地的,其面积原则上应小于1亩;申请核销因测绘误差引起的批而未供土地的,其面积原则上应小于相应农转用项目用地面积的2%。上述地块核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台账,直接申请核销。 2.对边角用地面积超过1亩或超过2%比例的地块,各地应积极研究利用。暂时无法利用的,以区、县(市)为单位集中报批,由规划部门统一提出规划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申请核销;如包含农用地指标且符合盘活条件的,应积极盘活指标。 3.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边角地开发利用的研究协调,对面积较大且较为规则的地块,应提出开发利用意见,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社区配套管理用房等项目建设。 (三)河道及坑塘水面用地处理。对批而未供河道用地中的水面,可作为无法利用土地申请核销;对属于农用地报批的坑塘水面等用地,应申请盘活指标。 五、优化审批服务,为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具体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将涉及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主动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一)加快项目、环保、规划审批。农转用项目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发改、规划、环保部门提供项目台账。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批落实情况进行逐宗检查,发现项目变更或调整的,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环保部门负责按地块逐宗指导用地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规划部门负责按照《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加强工作协调,对划拨用地及时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政府储备土地计划批复与规划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储备机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直接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规划部门审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