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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我部对2009年印发的《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农办财[2009]7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为明确分工,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 2.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并确定为财政部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农业财政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管理及其项目绩效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以下统称评价主体)是指受项目主管司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或项目主管司局自行外聘成立的评价专家组。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项目承担单位、评价主体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评价工作组织管理、评价项目的确立、各方权责、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司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司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司负责统一制定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司局的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项目主管司局负责提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填报绩效目标和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条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财务司商项目主管司局提出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建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确认的评价项目和“一下”预算控制规模,项目主管司局及时修订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报财务司审核后,随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在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主体;随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并抄送评价主体;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通知书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项目主管司局将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主体报财务司备案。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的,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价目标及内容、评价形式和要求、提交评价结果的期限、评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均按部门预算“二下”批复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经费。 第十条 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有绩效评价工作经验且工作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业领域和财务领域的有关政策法规,取得相关行业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三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或项目管理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应按照项目主管司局的评价要求,拟订具体的评价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评价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