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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司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应该是具体细化、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与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相适应,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农民及其他受益群体的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其他。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制定 (一)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2.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3.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4.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农业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5.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二)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参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个性指标是针对农业项目特点设定的,反映不同农业项目绩效目标的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评价主体根据财务司和项目主管司局的要求,并根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评价形式。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可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情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六)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行为规范主要指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遵守的回避、保密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体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评价人员和选择评价专家时应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评价主体与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时,不得接受相应的评价委托。 (二)评价主体不得委派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参与评价工作。评价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评价主体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涉密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各级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评价人员应根据评价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