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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评价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评价人员在项目评价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评价主体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评价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评价主体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评价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主体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财务司和项目主管司局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取消评价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财务司和项目主管司局应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申报同类项目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司、项目主管司局通过绩效评价工作,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对于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财务司要逐步把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于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 第二十七条 财务司、项目主管司局要大力推广绩效评价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基本建设类、科学类财政专项。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务司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财办预〔2011〕47号)以及《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有关规定,以自然年度1-12月为基准,对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并确定为财政部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农业财政项目上年度绩效评价实施、当年绩效评价工作开展、下年度绩效评价确认工作中财务司与项目主管司局各阶段分工,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司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司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司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司局的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项目主管司局负责提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填报绩效目标和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各阶段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上年度绩效评价实施 财务司: 1.组织项目主管司局按照要求开展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了解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解决;督促项目主管司局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按时提交上年度试点项目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2.进行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结。按时将项目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上报财政部(3月31日前)。 3.配合财政部开展上年度绩效评价的再评价工作(5月-7月)。 项目主管司局: 1.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年度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开展试点项目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开展试点项目绩效自评,及时撰写并向项目主管司局提交绩效报告(1月25日前)。2.项目主管司局审核汇总各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形成上年度绩效报告(1月31日前)。 3.项目主管司局按照《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要求,组织绩效评价主体根据批复的上年度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审核汇总形成项目绩效报告,对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考核,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财务司(3月15日前)。 二、当年绩效评价工作开展 财务司: 1.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年度的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批复项目主管司局(4月30日前)。 2.接收财政部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审核结论、结果应用建议等,及时将财政部的意见反馈给项目主管司局。 3.及时掌握本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指导项目主管司局及时开展本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各项工作(5月-12月)。项目主管司局: 1.收到本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批复后,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启动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5月20日前)。 2.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商财务司确定评价主体,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5月31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