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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鼓励各地积极建立高龄老年人养老保健津贴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照顾、优先和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二)重视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专科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继续开展“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1所以收养失能、基本失能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爱心护理院,不断提高对失能、基本失能老年人的照顾、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水平。

  2积极开展老年病预防。鼓励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为行政区域内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和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做好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和精神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

  3大力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重视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工作,针对老年人易发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十二五”末,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精神疾病的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60%得到干预。

  (三)推进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支持商业地产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按照政府、社会、个人共担原则,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家庭养老政策支持。改革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异地转移办法,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条件。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指导工作,明确赡养责任。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和“敬老模范个人”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和文明之风。

  (四)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1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每个街道办事处建设1所示范性老年日间照料中心,80%的城市社区建有为老服务站,50%的乡(镇)建有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农村养老“幸福工程”,以农村互助幸福院为主要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站基本覆盖全省。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积极探索农村空巢老年人的有效帮扶服务措施,在试点基础上大力推广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工作的新经验。到2015年,全省开展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的乡村达50%以上。

  2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全省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40万张,其中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超过20万张,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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