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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省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闲置资源,至少建成1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省级公办示范性集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教育科研于一体的养老机构(2至3所)床位在600张以上;设区市的示范性集长期护理、医疗、康复和临终关怀于一体的养老机构床位在500张以上;县(市、区)的示范性供养与护理相结合的养老机构床位在300张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在重点向“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

  4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设立老龄事业发展基金,拓宽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适时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项目,并在交通、门票等方面给予优惠,满足老年人旅游文化需求。

  (五)优化老年生活环境。

  1加大老年活动场所和健身设施建设。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解决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为老年人开辟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

  2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无障碍改造,大力推进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步伐,最大限度的方便老年人的出行和生活。继续开展争创全国无障碍示范城市工作。

  3开展“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要求,研究制定创建方案,建立创建机制,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老年人创造和提供最适宜的人性化条件和生存环境。

  (六)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至2015年,各县(市、区)要建成一定规模、较为规范的老年大学。乡镇(街道)、村(居)普遍建有老年学校,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教”。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把老年文化教育纳入全民教育、文化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老年文化事业的投入,完善面向老年人的公共文化设施。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对城市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新建、改建、扩建的老年人文化活动服务站(点)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每年正常开放的给予运营补助。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积极支持各级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宣传工作力度。支持老年人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利用“重阳节”、“敬老月”、“国际老年人日”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系列敬老爱老助老活动,为老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重视发展老年体育事业。在城乡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4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继续深入开展“银铃行动”,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活动、老年组织等社会事务和社区工作,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培育和扶持老年人协会等各种老年组织,充分发挥老年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服务中心,社区要建立和发展健康老年人志愿者队伍。参加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老年志愿者数量超过老年人口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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