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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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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健全金融服务

  

  优化创业投资环境。积极贯彻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优化完善风险救助、国资管理和柜台交易市场等配套政策,统筹推动本市创业投资发展。充分发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坚持支持早期创业投资的政策导向,重点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早期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投资人积极开展天使投资活动,重点支持民营中小创新型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挥资本市场力量。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鼓励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重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中小民营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创新科技金融产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信用互助、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扩大科技担保规模,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促进投保贷联动。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和并购贷款。

  

  (五)完善管理机制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继续加强财政投入,重点支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公共性、基础性的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创新政府支持方式,形成规划、政策、基地、创投基金、项目等多种手段相结合推进的体系。

  

  完善税收激励政策。衔接国家有关税收激励政策,积极落实本市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制订本市实施规定。研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示范应用与促进产业发展的联动机制,推动信息服务、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相关领域的改革、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国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新能源配额制,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推进国家云计算、高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等试点。

  

  加强统筹协调。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更名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调整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小组。建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和环保工作机制,以及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各职能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的统筹协调,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强化区县责任主体意识,重点区县建立组织协调推进机制,设立配套支持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

  

  (六)深化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外资企业到上海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支持引进具有市场潜力和潜在竞争优势的先进技术、知识产权、关键零部件和设备。支持本地企业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申请并争取在全国率先建设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及申请国际专利。

  

  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获取国际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探索设立并购基金,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实现扩张。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企业和产品国际认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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