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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五)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