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府〔201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4届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善政惠民,实政利民,廉政亲民,忠于职守。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厅的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规定,不断健全和优化决策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