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着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并依法向市统一征信系统提交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地建设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新突破。 2.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食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食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建立失信惩戒公示机制,在食品工业企业开展建设试点工作。 3.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诚信兴商、依法纳税”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帮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协会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知识等培训,营造诚信经商、依法纳税的良好环境。 4.提高公用事业信用创建水平。积极探索水、电、气、医疗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众评价制度,开展行业满意度调查和公示活动;加强行业内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信用服务意识。 5.开展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创建活动。以企业基础信用能力评价、企业经营情况评价、企业经济偿付能力评价、企业管理能力评价、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评价为创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有效治理和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三)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建设 制定和完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企业和个人权益保护、信用主体的行为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信用评价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制定法规规章。信用法规是社会信用有序推进的基础,要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监管方面,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无锡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建设的原则、内容和管理体系。重点出台《无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无锡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进一步统一信用征信的数据项、征信范围、责任部门、信用产品的加工和使用,对信用行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等,设定可操作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切实做到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应用有法可依。 2.完善制度规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及时补充、制订相应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制度,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用评级、失信惩戒等相关方面的激励与惩戒机制。重点制定《无锡市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构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有效运转的长效机制;出台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公共征信数据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权责关系;制定《无锡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3.建立标准体系。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既要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的目录体系,也要建立信用评级、评价等标准体系。重点建立以主体标识、指标内容、数据格式、信息分类、技术编码等为主要内容的征信技术标准体系。同时,根据政府管理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制订统一的政府联动监管应用的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四)全力构建信息共享交换系统 以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核心,以信贷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和“诚信无锡”查询发布平台建设为辅助,初步建设完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政府部门联动监管与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服务。 1.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同时探索推动行业协会、企业直报和区域间的信息交流;推动政府职能机构所属专业征信平台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的对接共享,建立一个数据全面、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全市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2.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按照重点涉信人群分布特点,逐步征集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公用事业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覆盖面较广的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积极推进建设一个包含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个人基准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