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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造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1-14
【实施时间】 201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造林成活率≥85%(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造林总株数以作业设计规定密度计算。

  第七条  造林小班保存标准

  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65%)或郁闭度≥0.20(灌木林覆盖度≥30%)为保存,否则为未保存。

  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单位面积造林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

  第八条  管理类指标评定标准

  (一)造林作业设计评定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造林主体无需单独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符合以下条件的造林作业设计视为规范,否则视为不规范。

  1.作业设计必须遵守相关的技术规程。

  2.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区概况(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等)、外业调查说明(调查方法,小班区划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等)、造林规模和布局(不同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造林面积,乡镇、林场、村、小班分布情况等)、投资概算、保障措施等。

  3.小班设计一览表。主要包括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图幅号、造林主体、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补贴标准、造林面积、造林密度、造林时间、混交模式等。

  4.小班设计图:小班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或其他具备地理信息的底图)上,并进行小班标注,小班标注须体现乡镇(林场)、造林年度、小班号等信息。设计图如果采用gps定位仪绕测成图,则需提供各拐点gps坐标点。

  (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评定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有审批文件的视为已审批,否则为未审批。

  (三)档案管理评定标准

  具备以下档案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规范,不具备以下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全、或没有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不规范。

  1.造林作业设计(含作业设计说明书、图、表、卡等)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文件;

  2.试点县与造林主体签订的合同书;

  3.县级检查材料(含县级检查报告、检查验收表格等);

  4.造林补贴资金兑现表等;

  5.日常管理资料,如宣传材料、公示公告、相关文件、年度总结材料等。

  (四)合同书签订评定标准

  合同书内容应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签订了合同书,且合同书内容符合上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且规范;签订了合同书,但合同书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不规范;其余视为未签订。

  (五)公告公示评定标准

  试点省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在本行政区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和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公示,且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且规范;进行了公告公示,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不规范;其余视为未公示。

  

第三章 县级检查


  第九条  县级检查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申报的造林面积进行逐小班检查。

  县级检查结束后,试点县应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申报面积、核实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损失面积、造林成活率、造林树种、造林地点以及补贴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检查内容、检查因子及方法

  (一)造林面积。检查造林主体造林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及重复申报等问题。

  检查因子: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损失面积。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地检查。

  查阅资料主要核实造林地块是否与合同书、造林作业设计一致,是否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造林在地块上重复安排等。

  现地检查主要核实小班范围,重新求测面积,当核实面积大于申报面积时,认可申报面积;当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相差在5%以内时,认可申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面积核实可根据现地情况,分别采取丈量、罗盘仪实测、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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