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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造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1-14
【实施时间】 201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验收试点县是否对外公布造林补贴试点政策,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是否进行宣传发动,是否按要求公示,合同书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验收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宣传材料、公示公告、合同书,将相关情况填入附表4。

  第十五条  验收成果提交

  (一)验收数据

  外业验收结束后,将所有验收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省级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验收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五章 国家级核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核查采用抽查方式,每个试点省抽取10%-20%的试点县,各试点县核查面积比例为县级检查合格面积的5%-10%。样本抽取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七条  核查内容、核查因子及方法

  国家级核查首先对试点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政策宣传、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情况、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试点工作成效等。

  具体到试点县的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因子、方法同省级验收。

  第十八条  核查成果提交

  (一)核查数据

  外业核查结束后,将所有核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国家级核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核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省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省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试点省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考评形式

  国家级核查结束后,将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四级:≥85分为优;75分-85分(不含85分)为良;60分-75分(不含75分)为一般;<60分为差。

  考评结果得分由县级得分和省级得分两部分组成,试点省省级得分占20%,核查的试点县县级平均得分占80%。

  第二十条  考评内容

  (一)造林保存情况的综合评定

  造林面积保存情况,用面积保存率衡量。

  (二)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

  1.会议部署、宣传发动情况;

  2.文件通知、措施方案制定情况;

  3.公示公告、合同书签订情况;

  4.作业设计及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5.造林补贴资金兑现情况;

  6.县级检查、省级验收情况;

  7.档案管理情况。

  考评结果填入附表5。

  省级验收可参照国家级核查的绩效考评形式、内容,对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通过附表5统计出的县级得分/0.8,即为省级验收绩效考评的试点县最后得分。

  

第七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一条  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一)面积核实率的计算

  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申报面积)×100%

  (二)面积合格率的计算

  申报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申报面积)×100%

  核实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三)面积保存率的计算

  面积保存率(%)=(∑小班保存面积/∑小班县级检查合格面积)×100%

  (四)管理类指标的计算

  作业设计规范率(%)=(∑作业设计规范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作业设计审批率(%)=(∑作业设计已审批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设计单位资质合格率(%)=(∑设计单位资质合格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按作业设计是功率(%)=(∑按设计施工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合同书签订率(%)=(∑签订合同书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档案管理规范率(%)=(∑档案管理规范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县级检查开展率(%)=(∑开展县级检查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第二十二条  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计算

  造林成活率(%)=(小班标准地内成活株数/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100%

  株数保存率(%)=(小班标准地内保存株数/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10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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