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体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供水系统是水泵启动电流波动大、负载变化频繁,节水型器具使用率不高。

  

  (六)建筑围护结构是一些透明玻璃幕墙、外窗渗风造成建筑内部过热,单层普通玻璃和单层钢化玻璃不符合节能要求。

  

  (七)建筑能耗没有实现分类、分户、分项计量,落实责任不到位,存在对节能工作认识不足,管理不严,甚至产生与已无关的错误想法。

  

  (八)传统型燃气灶具,主要存在燃烧率低、热量散失等问题。

  

  三、实施项目及技术产品应用

  

  (一)分类、分户、分项及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程。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要求,建设公共建筑和大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

  

  (二)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改造。使用高光效细管径荧光灯,led灯,高效电子整流灯具,高效照明控制装置,智能照明节电器,景观照明可试点采用风力、光伏光热发电电源。

  

  (三)供电设备改造。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按变压器装机容量75%-90%范围运载负荷,清理干线分支负荷,均衡三项负载,应用无功补偿。

  

  (五)电梯系统改造。针对电梯原有配置和技术要求,与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和专业公司探讨试行改造,电梯加装专用能量回馈器,采用变频调速取代调压调速。

  

  (六)供水系统改造。推广节能泵,采用智慧型节电控制器,在全省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改善绿化用水灌溉方式,开展中水回收和雨水收集试点示范。

  

  (七)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增加遮阳、通风、保温隔热措施,降低热辐射;在没有保温隔热的玻璃幕墙及门窗中可使用具有节能效果的太阳隔热膜产品和技术。

  

  (八)燃气灶具改造。用节能型灶具替代传统型灶具。

  

  (九)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技术,开展太阳能光电、太阳能制冷、地源热泵试点。

  

  (十)绿色数据中心工程。重点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配电和制冷系统的节能,采用优化布局、间接自然冷却、改进ups供电等措施。

  

  四、责任分工及工程进度安排

  

  (一)责任分工。

  

  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造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省直三大办公区(广场、国兴、海府)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2.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含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其它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节能改造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负责制订本系统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系统的节能改造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省直独立办公单位负责本单位节能改造工作,要结合实际制订节能改造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二)工程进度安排。

  

  1.2011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制定工作,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实际,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表。

  

  2.2012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建筑能耗的分类、分户、分项改造工作。

  

  3.2013年6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公共建筑及大型建筑的能耗监测体系试点建设。

  

  4.2013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绿色照明项目。具体工作进度按照《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和《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的要求执行。

  

  5.2014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供电设备、空调、电梯、供水等系统的改造工作。

  

  6.2015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绿色数据中心、燃气灶具、建筑维护结构、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试点等工作。

  

  7.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其他需要改造的项目。

  

  各市县和省级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及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实际自行制定节能改造工作建设进度,但必须遵循本方案提出的分项目标并分解到各年度完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