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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全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从现在开始全面展开,改造工作可以边部署、边进行,建设进度在总体要求时间内可根据各级公共机构实际作适当调整。 五、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节能改造工作组织领导。节能改造工程量大,涉及面广,有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各市县分管领导和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过问并大力支持节能改造工作。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含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其它部门)和省直单位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安排人员迅速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想方设法落实节能改造经费,保障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认真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和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各系统和独立办公省直单位都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或计划,根据本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将节能改造各项工程逐年进行部署,分步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工作要在2012年1月20日前完成,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备案。 (三)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对节能工作财政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本省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财政支持或财政奖励资金。“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将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将依据《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因此,各级公共机构要密切关注中央、本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有关经费申报等工作。 (四)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各级公共机构要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和海南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86号),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改造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在省级备案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施工任务。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要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必须走在全社会前列、必须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的高度去对待节能改造工作,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改造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实施,以及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确保节能改造各项工程顺利启动,有序展开。 (六)加强对节能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将纳入“十二五”各年度对各市县、省直各系统、各部门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和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落实情况,按季度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对节能改造工作落实较好的市县和省直单位将在全省通报表彰,对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和省直单位将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省直机关三大办公区节能改造计划表(略) 2.省直三大办公区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计划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