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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章 公文接收与分办 第四条 凡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文书科统一接收、登记、编号,填附公文处理单后,按规定程序呈批。领导的联络员和其他科室收到的需要办理的公文,除领导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以外,均应转交文书科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需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外,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的,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审批;特殊紧急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文书科签收后按分办原则办理。 第七条 对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文书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第八条 文书科签收的公文,按分工负责、各负其责、严格追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分办: (一)办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公文处理单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批办,涉及州政府其他领导分管事项的送秘书长批办,再按批办要求处理。对送批件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批示如何办理。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请示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分管副秘书长。 (二)传阅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或转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后送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送有关人员传阅。传阅过程中领导对有关事项作出批示的,及时按批示意见处理。 第九条 州政府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向州政府行文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报州政府的请示,州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长或常务副县市长签发)、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州委、州政府的“请示”,应当以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为抄送机关。 第十一条 同时报送州委、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先由州委办公室处理。对州委办公室转州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文书科按分办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报送州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以外,由文书科按其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室。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涉及因公出国的请示,直接送州外事侨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公文传批 第十四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批示办理。 第十五条 州政府领导批示完毕的公文,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阅件,分送有关领导传阅。抄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阅知,有必要送州政府领导阅知的,按批示意见分送。 第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要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凡应由部门之间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政府及州政府部门报送州政府文件,转州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主办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州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文给州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