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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收到州委书记批示件后,应立即按批示要求办理。对州委书记、州长批示的公文,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并向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有关科室应与联络员联系,商定传批方式。 第二十一条 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文件。 第二十二条 紧急公文,应在公文右上角醒目地方注明“急件”或“特急件”。 第二十三条 下班后和节假日,除急件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予传批。 第四章 公文起草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州政府领导同意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认真起草、修改、审核文稿,做到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文种准确、格式规范、文风朴实。 第二十五条 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范围由对口科室负责拟稿,或由部门代拟。部门代拟稿应有领导授意,并由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上级有关政策或文件依据,交对口科室核稿。对口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县市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文书科负责对科室拟稿或部门代拟稿进行修改、审核。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阅看,进一步修改并签署姓名,再按程序送签。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批后转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一般情况下,州政府法制办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然后送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州直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应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发文单位须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电子文档等一并送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文书科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修改较大的,送原报文部门重新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州直各部门要求经州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 (一)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二)纯属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三)省政府及办其办公厅文件已发至县市或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了的,不再转发;确需转发的,由部门自行转发;要求州政府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四)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州政府)需转发的,由有关部门转发。 (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要事项确需以州政府名义报批的,应征求州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州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 (六)除省政府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州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七)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由其自行印发。 (八)经州政府批准、州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发出(通知中可冠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州政府办公室发出。 (九)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州政府领导的讲话,由部门印发。 (十)州政府领导在部门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部门或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第三十条 主要文件及其适用范围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发、恩施州政规)》,主要适用于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比较重大的对全州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发布规范性文件;施行行政措施,发布重要决定、命令、指示、通告、通报;下达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转州政府职能部门或县市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