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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29
【实施时间】 201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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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文归档

  

  (一)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及各科室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交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下列公文办完后,应立即送档案室。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2.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各类公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3.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备忘录、政务督查通报。

  

  4.州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

  

  5.州政府向省政府的汇报稿。

  

  6.州政府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文件。

  

  7.州政府领导批示、修改的文件及有关办理结果报告。

  

  8.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手稿、讲话稿。

  

  9.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

  

  10.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州政府的公文。

  

  11.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批示办理的文件及附件。

  

  12.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

  

  (二)州政府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的公文,原则上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部门或县市。

  

  (三)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回机关后5日内,应将会议文件交档案室清理登记。

  

  (四)各科室当年应归档的公文,应于次年第一季度送档案室。绝密文件办毕后必须即时送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保管,按期归档。

  

  (五)本机关的档案资料,要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处理,以及州政府办公室内部公文运转。其他事项按《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涉密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2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发布的《公文处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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