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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公文归档 (一)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及各科室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交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下列公文办完后,应立即送档案室。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2.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各类公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3.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备忘录、政务督查通报。 4.州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 5.州政府向省政府的汇报稿。 6.州政府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文件。 7.州政府领导批示、修改的文件及有关办理结果报告。 8.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手稿、讲话稿。 9.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 10.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州政府的公文。 11.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批示办理的文件及附件。 12.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 (二)州政府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的公文,原则上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部门或县市。 (三)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回机关后5日内,应将会议文件交档案室清理登记。 (四)各科室当年应归档的公文,应于次年第一季度送档案室。绝密文件办毕后必须即时送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保管,按期归档。 (五)本机关的档案资料,要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处理,以及州政府办公室内部公文运转。其他事项按《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涉密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2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发布的《公文处理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