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

  
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有效整合资源,简化预约流程,拓展预约途径,减少重复建设,方便群众预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让人民满意为目标,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整合预约诊疗服务资源,拓展预约诊疗服务途径,优化预约流程,健全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预约诊疗服务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看病就医和诊疗服务新秩序。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1年左右时间,依托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中国医院协会门急诊管理专业委员会),建立统一、高效,集预约和管理于一体的“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省服务平台”),集中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号源信息及其他医疗服务信息,向全省乃至全国公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预约诊疗服务。

  (二)利用2年左右时间,依托全省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城市大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预约、对口支援医疗机构间的上下级转诊预约(以下简称“转诊预约”),推动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的建立。

  (三)在完成全省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预约挂号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检查、入院等多种预约诊疗服务,探索实现费用支付、检验检查报告查询、信息交换等功能,提升医疗机构服务内涵,推进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三、基本构架与功能

  (一)基本构架

  全省服务平台为主平台;各省辖市已建立或拟建立的区域预约诊疗服务平台为子平台(未建立子平台的地市由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负责构建);各医疗机构自建的预约诊疗服务平台为自建平台。主平台整合子平台、自建平台于一体,且主平台、子平台及自建平台之间互相链接,实现覆盖全省的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

  (二)功能

  主平台、子平台分别为全省和地市级区域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提供的号源信息及电话、网络、基层转诊等预约服务,实现电话预约、网上预约。

  主平台直接提供省管医院的预约诊疗服务,提供与子平台、自建平台的链接服务,并为省管医院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提供转诊预约;子平台提供所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预约诊疗服务,提供与主平台、医疗机构自建平台链接服务,并为所在市二级以上医院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提供转诊预约。

  四、实施范围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均应通过各级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服务。重点是三级公立医院、县(市)级医院及开展预约转诊的城乡基层医疗机构。

  省管医院除加入主平台外,还应加入所在地市的子平台,全省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仅加入所在地市子平台。

  其他性质的医疗机构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加入相应平台。

  五、规范要求

  (一)加入途径

  1、未建立自建平台的医疗机构上线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非his直连数据人工处理。不需要医疗机构对信息系统做改动,数据信息传输通过人工操作完成;

  (2)非his直连数据半自动处理。需要医疗机构对信息系统作部分改动,数据信息传输以导出导入方式完成;

  (3)his直连数据自动处理:需要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建设与全省服务平台对接的功能模块,数据信息传输自动完成。

  采取非his直连数据处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做好号源分配管理工作。

  2、已建立子平台、自建平台的地市、各医疗机构要实现与全省服务平台的链接,并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对现行平台进行改造,使已建子平台、自建平台的业务规范与全省服务平台的业务规范尽量保持一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