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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社区预约、转诊预约建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相应医疗机构内部,由所在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完成预约程序。

  全省服务平台逐步拓展自助挂号、短信预约等预约途径。

  已建子平台、自建平台所提供使用的预约挂号途径可继续保留或逐步并轨。

  (七)预约流程

  不论何种预约挂号途径,为便于患者使用及记忆,流程统一设计为:患者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登陆全省服务平台--选择地区(选择省管医院时省略)--选择医疗机构--选择科室--选择专家(预约普通门诊时省略)--填写患者信息--患者身份确认--完成预约挂号程序。

  (八)预约服务时间及预约周期

  全省服务平台提供24小时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服务。医疗机构设定的预约挂号周期按照7天计,并不得少于7天,从次日上午门诊开诊时间开始预约,截止时间不得早于预约门诊开诊前一天的下午3点。预约挂号周期需延长的原则上为1周。

  要进一步完善分时段预约措施,划分时间区间安排患者预约就诊。鼓励缩小时间段和尽可能精确安排患者就诊时间,合理安排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的就诊、检查等,引导患者错峰就医,减少等候时间。电子病历试点地区和试点医院要率先开展分时段预约。

  (九)实名制预约

  预约挂号实行实名制预约。患者预约时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限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同胞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患者就诊当天取号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与预约挂号时登记的一致,否则医疗机构不予办理挂号业务。代预约的需使用就诊患者的身份证件。16岁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青少年、儿童患者预约的需使用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并在挂号时出示。

  (十)就诊取号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预约挂号取号窗口或由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供预约挂号的取号服务。预约成功后,全省服务平台将自动保存患者预约记录,并向患者预约时提供的订单手机号发送提示信息。就诊当天,患者根据手机短信提示,在医疗机构规定的取号时间前,前往医疗机构门诊预约挂号窗口凭预约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挂号,超过规定的取号时间15分钟以上,原则上预约自动作废;省辖市市区以外就诊患者,如因交通等原因延误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安排当日就诊。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预约挂号患者身份信息与本单位就诊卡、就诊条形码等患者管理系统的衔接工作。

  (十一)就诊顺序

  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坚决实行“预约优先”,即对预约的患者包括社区和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医院预约转诊的患者优先安排就诊。部分号源开放预约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开放预约号源的就诊顺序;全部号源开放预约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患者预约的顺序即为就诊顺序。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约优先制度落实到位。

  (十二)改号退号

  已成功预约的订单不可更改,如更改需重新预约。

  如无法按时就诊,患者需要在预约的门诊开诊前通过网络、电话等途径取消预约,否则视为违约。

  (十三)患者违约管理

  成功预约的患者在未办理预约退订的情况下,未按约定时间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取号就诊,自动视为违约。3个月内累计违约3次将被列入违约名单,此后3个月内,无法享受主平台、子平台及自建平台提供的预约挂号服务。

  (十四)预约限制规则

  为有效遏制“炒号”现象,全省服务平台对患者自主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方式采取限制预约规则,患者身份识别采取有效身份证件识别方式。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地区(市、县)当天预约的医疗机构数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医疗机构当天预约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次;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当天的预约次数不能超过1次;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医疗机构当月预约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6次。预约限制规则视执行情况及时调整。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完成的预约诊疗服务原则上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医疗机构要加强监管,确保预约诊疗服务公开、公平,杜绝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炒号”等不规范行为。

  六、时序进度

  2012年1月-2012年3月:搭建全省服务平台,完成部分省管医院、试点地区医疗机构上线,实现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出院预约,并实现患者违约管理。

  2012年3月-2012年6月:完成全省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及部分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线,实现自助预约、转诊预约,试点开展分时段预约,并实现通讯运营商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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