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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012年6月-2012年12月:完成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线,实现85%专家号源、全部普通门诊号源投放,全面实现预约优先,扩大试点分时段预约,力争所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时段预约。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医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有效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理念,提高对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认识;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打破传统的医疗服务模式,以预约诊疗服务工作为抓手,创新医院服务管理思路及管理手段,突破门诊管理瓶颈,推动门诊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分管院领导亲自抓、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的组织领导体系,打破医院管理的条块壁垒,密切部门协作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

  (二)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结合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进度安排配合做好上线工作。要拓展一站式服务内容或开设预约挂号专窗,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立明显的服务标识,开展现场预约、预约诊疗咨询、预约挂号取号等服务,方便预约患者取号挂号。

  要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及规范制定完善管理规定,进行门诊流程改造,确保各项业务规范,特别是“预约优先”制度的落实。要制定或完善门诊管理制度,加强门诊管理,建立专家门诊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门诊时间接诊,限制门诊停诊次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制定同一专业同级职称的专家替诊制度。要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做到专家信息、排班信息、号源信息更新及时,停诊、替诊信息管理及时,违约患者信息上报及时,确保在全省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医疗机构、专科、专家信息真实、准确。要设立投诉应急处理机构,制定相关事件处理流程,配备足够力量加强诊间管理,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维护患者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执行各项业务规范落实工作要求,将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医院评审、综合目标考核、重点专科评审等范围,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人民群众对预约诊疗服务的接受度是预约诊疗服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预约诊疗服务的宣传工作。要坚持院内院外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途径、多方式、多点宣传,院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卫生支农等途径扩大宣传面,院内采取志愿者宣传、发放宣传手册、橱窗、电子显示屏、电视宣教等强化预约诊疗宣传,广泛宣传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义和优势,公布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流程和业务规范,提高社会知晓率,增加群众的认知度,并严格执行业务规范及工作要求,使患者充分体会到采取预约挂号方式就医带来的便利,从而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约诊疗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做好预约诊疗服务和应急处理工作,营造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预约诊疗服务与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相比还属于新鲜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医疗机构在执行业务规范及工作要求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对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工作信息的收集,积极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总结的经验、发现的问题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全省的实施情况对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预约诊疗服务长效机制,让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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