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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法规[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指导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办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工贸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创建工作,年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全面达标。协调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达标专项计划,以达标创建为抓手,主动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规范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督促、指导纺织集团、百联集团、电气集团、上汽集团等,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达标创建工作;督促建材集团、中铝上铜等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督促各区县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试点工作,每个区县开展标准化试点的企业规模以上不少于10家,规模以下不少于30家。

  

  深入推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制定出台《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推动???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治理等制度,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督办的工作机制,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力度。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年一排查”,梳理确定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年度督办计划。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定期通报、动态跟踪、定期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三、着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严格危险化学品源头控制和准入管理。以修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为契机,研究、实施危险化学品行业提高门槛、总量控制的措施。在立项、规划、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市危险化学品总体布局规划要求,新建涉及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其他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国家级、市级工业园区。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规范行政许可审查流程,严格审查标准,真正掌握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信息,做好与执法监察的工作衔接。协调推进安全责任险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全面推广工作,进一步探索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防灾防损服务水平。

  

  全面实施《上海市禁止、限制、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协调市经济信息、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海事、环保、工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从全市产业结构定位、发展规划、城市运行关联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以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为重点区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严格实施禁止、限制、控制的具体要求,并积极探索、研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配送给予政策、专项资金支持,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的总体管控。

  

  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布局调整。按照市政府与相关区县和控股(集团)公司产业布局调整责任书的时间节点,完成除区县政府建议保留之外的非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目标。督促相关区县和有关控股(集团)公司细化分步推进计划,落实配套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有序、稳定推进。对符合产业导向、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齐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要求的企业,组织进行科学评估、安全评价、落实措施,齐备手续,不留后遗症。加强对关停企业空置厂房的监管,严禁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对实施关停或搬迁调整的企业,督促企业制定安全可靠的停产方案和设备设施拆除方案。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包装容器的跟踪监管,要求企业制定方案,报所在区县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杜绝未经处置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流入废品回收站。

  

  重点加强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加快探索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管理模式,对现有的经营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对重点单位积极培育扶持,实施集约化管理。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厘清市和区县审查、发证、检查等职责界面,实施市、区县分级监管。严格使用环节安全许可,加强行业管理。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化工企业,严格实施许可制度;对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行业使用的,协调科技、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从采购、配送、使用、储存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类和分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建立集生产、使用、储存和监控于一体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快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普查和汇总分析工作,建立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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