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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的普查,确定城镇古树名木资源总量;对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实施保护复壮措施,延长成活时间;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古树名木纳入管理范畴,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作任务 (一)在全省城镇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普查、鉴定、登记编号、建档,实行挂牌保护。普查范围包括全省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公园绿地、单位、街道、小区、私人庭院。普查结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公布,进行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参见ly/t1664-2006标准),为每株古树名木和每个古树群制作统一式样的保护标志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管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督和服务电话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附文字说明。 建立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平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和维护。各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查询古树名木位置、名称、科属、照片、生长状态、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详细信息,及时了解古树名木现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复壮措施,以实现对古树名木常态化监管。 (二)对经普查发现的濒危古树名木和古树群采取保护复壮措施。对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方案,抓紧实施具体措施,延长成活时间。对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或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后,方可进行注销登记。 (三)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各项措施。实行部门、单位、个人相结合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主体依据树权确定,树权不明的按属地原则确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做到树树责任明确、株株保护到位,并不定期对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奖惩。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保护管理机制,将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结合起来,建立古树名木定期调查、科学研究制度,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四)加快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建设。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开展古树名木调查、保护与复壮课题研究,制定古树名木养护复壮维护技术标准。对责任单位及养护责任人进行培训。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确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树龄、等级鉴定办法,对市级负责普查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启动全省城镇古树名木普查工作。 (二)2012年6月,完成普查工作,初步确定城镇古树名木的位置和数量。 (三)2012年8月,组织专家完成古树树龄鉴定,确定古树名木数量和生长状态,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四)2012年10月,对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措施,并具体实施。 (五)2012年12月,完成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平台开发工作,录入全省古树名木信息。 (六)2012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七)2013年6月,建立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制,确定保护人,制作发放保护标志牌,签订保护责任书。 (八)2013年12月,完成古树名木养护复壮标准的制定,完成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技术培训。 (九)2013至2015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发现濒危、病弱古树名木,随时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十)2015年12月,对古树名木保护工程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古树名木资源状况、科学价值、历史文化背景和养护知识等,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古树名木的浓厚氛围。广泛发动各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保证古树名木普查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每株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评估。分解细化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责任目标,明确时间和任务节点。加强跟踪督导和专家指导,对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查找不足,持续改进。每年要对各设区市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考核范畴,不断巩固保护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