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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推行古树名木的认种认管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逐步形成政府、媒体和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法规标准,强化依法行政。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法规政策,对新改扩建项目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在项目规划中要制定保护措施,避让现有古树名木,并在建设施工中落实到位;凡非法砍伐、损毁、移植古树名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古树名木保护持续开展。省级财政2012年列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2012年之后视财力统筹安排支持。各地应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普查、保护、管理、复壮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养护、复壮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经费补贴。 (六)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公告备案机制。每3年我省将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增减情况进行一次公告。各设区市要做好古树名木档案管理及古树名木后续资源的调查评价等基础工作。 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是全国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目前已批准设立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3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但是,仍有100多处景区、景点尚未纳入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处于无序开发状态,风景名胜资源破坏严重。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省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全方位调查,掌握风景名胜资源总量,建立风景名胜资源名录。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价和分级,为科学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奠定基础。对受损和濒危的风景名胜资源实施保护工程,延续和提升其资源价值。加快风景名胜区制度建设和规划编制,完善法规体系,使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大力实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提升景区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资源普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对全省山岳、湖泊、森林、海滨、休闲疗养避暑、宗教寺观教堂和革命纪念地等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普查,对资源进行评价和分级,建立风景名胜资源名录。达到标准的(已设立自然保护区除外)建议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具备条件的申报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对亟需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列出清单,逐个制定保护方案,实施保护修复;建立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控。 (二)加快规划编制,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完成全省41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编制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立、景区内道路、步游路、环境卫生及环保设施、标志标牌、接待服务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消防设施、停车场等进行全面整治,修复受损的山体及植被,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恢复自然面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风景名胜区整体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制定《风景名胜资源等级划分标准》、《风景名胜区环境容貌与安全措施标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启动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 (二)2012年5至8月,开展全省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2012年9月,基本完成资源普查,对资源进行评价和分级。 (四)2012年10月,完成风景名胜资源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资源信息汇总入库,列出受损和濒危风景名胜资源清单。 (五)2012年12月,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六)2013年6月,根据资源普查统计结果,启动《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编制,对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措施和要求。 (七)2013至2015年,开展濒危风景名胜资源修复保护工程,修复风景名胜区内遭破坏的山体植被;持续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